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4〕92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4-08浏览次数:2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荣誉称号类别和评选对象
第一条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分四种:
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分两种:
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
第二条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其所在班级和寝室。
第二章  个人荣誉称号评定条件
第三条  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四条 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五条 各种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具体条件:
(一)求是荣誉奖章
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
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二)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凡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均可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各院系、学园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6%,在校级学生组织或校级社团担任干部的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单独计算(不占院系、学园名额)。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
2.任职半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3.“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
4.获得1项及以上校设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
在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参加评选时,由指导单位按其组织成员数的6%予以推荐,并在《浙江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校级学生组织/社团专用)》中填写推荐意见,推荐名单(其中校级学生社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名单须经校团委审核)于秋冬学期初报送学生工作处;参评学生干部所在院系、学园根据评选条件和指导单位推荐意见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评选结果统一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称号授予本科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并取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获2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五年制至少3次);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累计获得2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校级优秀团员、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五年制至少3次);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集体荣誉称号评定条件
第六条  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各院系、学园班级总数的10%。参评班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体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勤奋,工作积极,尊敬师长,团结协作;
(二)班委会团结奋进,在班集体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班干部在各方面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班风优良,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优异;
(四)班级成员能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明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全体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内无一人出现违法行为或受违纪处分;
(六)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95%以上的同学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和比例依据《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浙大发后〔2007〕1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八条 求是荣誉奖章的授予不受时间和名额限制,各院系、学园可随时提出人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小结,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毕业学年的春学期初启动。各院系、学园负责组织实施,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文明寝室评选工作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直接评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各院系、学园在评选荣誉称号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预公布。
第十二条  被授予浙江大学本科学生个人及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被授予求是荣誉奖章的学生,学校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将其载入年鉴。
(二)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三)被授予先进班级荣誉称号的,学校颁发奖状,并奖励班级活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