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和心理咨询专家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及《浙江大学教职工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浙大发人(1999)34号)、关于《浙江大学教职工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浙大发人(2002)38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心理咨询师(员)培训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报名条件
1、现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培训结束后愿在校内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志愿从事专(兼)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浙江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
2、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心理咨询师(员)职业资格培训的有关规定。
二、培训办法
心理咨询师(员)的培训通过浙江原野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进行,学员必须遵守浙江原野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招生简章以及相关规定。
三、培训经费和其他规定
1、心理咨询师(员)的培训经费由学校负担40%,个人负担30%,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筹资30%。
2、完成培训后,一般要为学校服务至少三年,否则将偿还学校和单位承担的培训费用,培训费偿还数额以每服务满一年递减三分之一计算。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五、附件:《浙江大学心理咨询师(员)培训申请表》
浙江大学党委学工部
2003-12-20
本文章所带的附件:newsFile13427274114438189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