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你将失去学位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01-15浏览次数:12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03]47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考试违纪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是每个学生的行为准则,大家都应该认真遵照执行。任何无视校纪校规或顶风违纪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即所谓的“玩火者必自焚”。

我们对浙江大学四校合并以来学生违纪的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分析,令人痛心地发现,考试违纪的人数居违纪总人数的首位,受处分的比例也最高,占总违纪人数的70%之多。违纪学生虽是少数,但对广大同学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校风校纪建设产生的消极作用却不能低估。

六年来考试违纪人数统计: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60

143

96

51

56

32

虽然考试违纪的人数在逐年减少,但这种违纪现象仍比较突出,不容忽视。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下面我们例举了2004年学生考试违纪的几个典型事例,希望广大同学能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1、人文学院2002级本科生梁某某和王某某,在2004年11月18日上午《文献检索》课程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受到记过处分。

2、机械与能源学院2004级学生甘某某,在参加2004年11月18日上午《法律基础》课程上机考试前,将与该课程有关的内容拷入计算机,考试过程中计算机桌面下方有多个打开的窗口,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受到记过处分。

3、教育学院2003级本科生厉某和魏某,在参加2004年6月9日晚《政治经济学》课程考试过程中,相互抄袭试卷,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受到记过处分。

4、管理学院业2000级本科生双某和王某,在2004年6月27日《会计学》考试时,双某替王某代考,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受到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

 5、计算机学院2001级本科生钟某某,在2004年6月18日《大学英语四级》课程重修考试时,叫人代考,事后被发现,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6、软件学院2003级本科生徐某,在参加2004年6月9日上午《世界文明史》课程考试过程中,强行抄袭后座同学试卷,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受到记过处分。

7、医学院2003级本科学生徐某某和吴某,在2004年6月13日VB上机考试过程中,吴某替徐某某输入程序,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受到记过处分。

 8、生仪学院2002级学生官某,乘邻座同学不注意,擅自获取其草稿纸,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受到记过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受过记及以上处分的,则毕业时不能授于学位,这也就意味着考试违纪的学生毕业时拿不到学位。

大学生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出现某些学业方面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有些学生平时不努力,考试时存有侥幸心理,把充沛的精力消磨在打牌、上网游戏、看武狭小说上,荒废了学业,导致为了考试过关而不惜挺而走险,企图通过作弊获得毕业文凭。有的同学考试违纪后,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自己的问题,只是简单地认为自己“运气不好”、“倒霉”,丝毫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和后悔。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人可贵的是要有诚信,“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考试作弊是没有诚信的表现,可以说是一种“耻辱”,而不是什么“本事”,更不是获取学位和文凭的“捷径”。考试作弊的学生将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一生沉重的代价。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200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