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工作者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3-09-21浏览次数:0

一、心理咨询工作者职业守则

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大学生服务和为学校德育工作做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二、心理咨询工作者职业道德

1、心理咨询工作者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信仰、价值观等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出现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工作者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人员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4、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5、当心理咨询工作者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向求助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工作者或医生。

6、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应做到:

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工作者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心理咨询工作者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象。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因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心理咨询工作者对于咨询交往的各种资料,包括会谈记录、来往信件、测验资料、治疗记录、调查材料等负有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泄露。

心理咨询工作者受卫生、司法、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6、心理咨询工作者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心理学会制定的《心理测验管理条例》和《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进行心理测验工作必须符合必要、科学和道德三个基本原则。